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5民初2077号
原告:刘立强,男,195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雯雯,山东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惠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农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与金城大道交叉口。
被告:枣庄市台儿庄区泥沟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泥沟镇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泥沟镇驻地。
原告刘立强与被告惠农公司、泥沟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原告刘立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立强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