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82财保12号
申请人:安徽惠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与金城大道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5632043XH(1-5)。
法定代表人:陈孝干,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忠文,男,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王开化,男,196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申请人安徽惠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明光市人民法院对其冻结的申请人安徽惠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徽商银行六安顺达支行(账号为52×××09)上的款项暂留100万元不予支付给被申请人王开化。申请人安徽惠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惠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明光市人民法院冻结的申请人安徽惠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徽商银行六安顺达支行(账号为52×××09)上的款项暂留100万元不予支付给被申请人王开化。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惠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学讲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周 红
书 记 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