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5民初62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惠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与金城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陈孝干,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提运桥,男,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0日作出(2021)鲁0405民初622号民事裁定,冻结安徽惠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惠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其农民工专户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徽惠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号:34×××7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昌启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运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