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03执18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董秀平,女,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执行人:安徽惠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与金城大道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5632043XH。
法定代表人:陈孝干。
本院在执行董秀平申请执行安徽惠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已强制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颍东劳人仲调字(2020)第58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惠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6175元或相当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春宇
审判员 许彦军
审判员 王 琪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想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