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惠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开州区渠口镇茶香村村民委员会与安徽惠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民终22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开州区渠口镇茶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渠口镇茶香村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00154078848386M。
法定代表人:周大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平,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惠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与金城大道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5632043XH。
法定代表人:陈孝干,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建平,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俊翔,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市开州区渠口镇茶香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惠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22)渝0154民初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市开州区渠口镇茶香村村民委员会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市开州区渠口镇茶香村村民委员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开州区渠口镇茶香村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4522元,减半收取7261元,由上诉人重庆市开州区渠口镇茶香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铁晓松
审 判 员 刘红霞
审 判 员 熊 峰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永亮
书 记 员 魏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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