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开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承德市开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金三立视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802民初3988号
原告:承德市开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大佟沟5号楼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074859467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视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雪岗北路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9154252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承德市开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视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
承德市开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称,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1月6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570422.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取得了河北移动承德分公司营子天网二期平台部分设备采购资格。原告依据被告对于此项目的投标承诺,于2016年1月6日与被告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营子天网二期平台部分设备。合同签订之后,被告将部分产品运送至指定地点,并安装在了营子天网二期项目工程内,但在设备试运行期间,被告提供的产品无法达到招标技术要求,几乎所有功能均无法满足,经过被告方技术人员多次调试,均无法予以解决,因此无法达到设备的终验条件。由于工期延误等客观实际,无奈原告又加价采购了其他品牌产品,将被告大部分产品予以了更换,才最终使得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原告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售的产品不具备合同目的要求,使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给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损失包括更换产品产生的差价损失477422.00元,拆除被告设备、重新安装其它品牌设备产生的费用93000.00元)。因此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对于原告损失予以赔偿。原告依据法律规定提出以上诉讼请求,请予以支持。
***视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2006年1月,双方签订产品购销协议。2016年10月,双方发生争议,申请人***视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被申请人承德市开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2018年3月12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306民初24273号民事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被申请人承德市开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现本案正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请求我院将案件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视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协议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已先立案。被告***视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