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开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承德市开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三立视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8民辖终1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承德市开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大佟沟。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联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视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雪岗北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联系。
上诉人承德市开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金某立视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8)冀0802民初39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承德市开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8)冀0802民初3988号民事裁定,指定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上诉人依据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依据合同履行地及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向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产品购销合同并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赔偿损失。在答辩期内,被上诉人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其已经于2016年10月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裁定后,上诉人又提起了上诉,现管辖权处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故请求双桥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本案应该移送,作出了(2018)冀0802民初3988号民事裁定,是错误的。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中约定了上诉人所在地的诉讼管辖权,而且此合同履行地也为上诉人处,因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具有案件的管辖权。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对于向两个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都提起诉讼,后立案的法院将案件移送至先立案的法院,此条款仅限定的是原告,即一方当事人。此条款设置的目的是同一案件由同一法院开庭审理,防止出现同案不同判,或矛盾的解决。但本案并不属于此种情形,因为在两个案件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互为原被告的,不存在被上诉人先立案就得将上诉人的案件移送至其提起诉讼的法院。如果这样便剥夺了上诉人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而且也会导致诉讼当事人以先提起诉讼的方式恶意争取管辖权,显然与法律规定是不相符的。三、本案与被上诉人向深圳市宝安区法院提起的诉讼,两个案件的处理方式,应该结合双方的诉讼请求,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进行处理。本案上诉人依据被上诉人所供货物无法达到合同目的为由诉请解除合同,赔偿损失。被上诉人向宝安区法院提起的是要求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依据双方的诉讼主张,显然被上诉人向宝安区法院提起的诉讼主张完全应该以本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应中止案件的审理,待本案审理结果作出之后再行恢复。综上,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8)冀0802民初3988号民事裁定是错误的,剥夺了上诉人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请求依法纠正。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的规定,该案移送至先立案的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处理。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