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开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承德市开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金三立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9民初11554号
原告:承德市开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双桥区大佟沟**楼****(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074859467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金三立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雪岗北路**胜立工业园****整栋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9154252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9月2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金三立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市开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金三立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52元,由原告承德市开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宏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兼)
书记员黄梦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