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开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承德市开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平泉市卧龙镇远东物流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804民初447号
原告:承德市开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被告:平泉市卧龙镇远东物流中心。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
负责人:**。
原告承德市开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泉市卧龙镇远东物流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承德市开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三被告向原告赔偿监控设备损坏损失78290.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29日,被告***驾驶登记在被告平泉市卧龙镇远东物流中心名下的冀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H××车行驶至鹰手营子矿区北凌公路寿王坟镇南沟村前路段时,与原告施工建设的监控设备相挂,造成监控设备损坏的交通事故,监控设备权属于中国移动通信设备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事故经承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查被告驾驶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因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剩余二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承德市开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是受损监控设备的权属单位,其不具备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原告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承德市开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78.63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