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章民二初字第4088号
原告***,女,汉族,1970年12月15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赣州格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文明大道63-21号。
组织机构代码:09108816-6。
法定代表人**中。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赣州格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赣州格锐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赣州格锐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3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