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与赵县城建投资有限公司、河北中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33民初116号
原告:***,男,198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赵县。
被告:赵县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赵县柏林街南大街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30133746891516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占伟,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中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靶场街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715815035A。
法定代表人:秦有权,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赵县城建投资有限公司、河北中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500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被告承建了赵县法民生活垃圾处理厂工程,2016年8月原被告经协商,原告承包了生活垃圾厂部分工程。具体是建筑防洪墙,汽车平台土方基础工程,总工程价款80余万元。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施工,并按时完成了工程量,已交付使用,原告进行的工程量由赵县审计局和河北慧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审核对工程量进行了结算与计价,工程完之后被告只支付部分工程剩余的35万元至今不予支付,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被告以种种理由不予支付,原告认为第一被告是招标方,第二被告中标的承建方,均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二被告至今不予支付工程款是不对的,故具状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赵县城建投资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应依法驳回起诉。1、答辩人赵县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工程承揽业务。原告在起诉中提到的赵县生活垃圾处理厂项目是由河北省发改委批准建设的投资项目,该项目总投资九千余万元,该项目是由答辩人依据《招投标法》的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投标公司依法进行的招标。该项目共有五家承建单位中标,涉及赵县生活垃圾处理厂土建工程项目的中标方是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不是原告,故原告起诉答辩人支付其工程款无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应依法驳回起诉;2、赵县生活垃圾处理厂项目土建工程部分,在2015年7月15日,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答辩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2016年11月早已竣工验收,工程款已全部付清,合同已履行完毕。答辩人赵县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3、原告在2019年10月30日曾向赵县人民法院起诉赵县洁民生活垃圾处理厂,追要同等标的的工程款,赵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133民初272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对赵县城建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诉讼费3275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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