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三真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202民初3393号 原告:湖南三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桔子洲街道科教新村013栋5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4QHGJX5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东路1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184287973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南三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6日立案。原告湖南三真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南三真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三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三真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