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株洲经开区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204民初29号
原告:湖南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莱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莱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某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株洲云龙范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株洲某某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云龙范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某某管理委员会、株洲某某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原告湖南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