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等与**科、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分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湘1225民初471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会同县。 原告:**护,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会同县。 原告:***,男,1982年7月22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会同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杰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 被告: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林城镇大石板。 负责人;杨**。 被告:会同县职业中专学校,住所地湖南省会同县林城镇建设路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护、***与被告**科、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分公司、会同县职业中专学校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护、***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印高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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