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湘1225民初471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会同县。
原告:**护,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会同县。
原告:***,男,1982年7月22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会同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杰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
被告: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林城镇大石板。
负责人;杨**。
被告:会同县职业中专学校,住所地湖南省会同县林城镇建设路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护、***与被告**科、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分公司、会同县职业中专学校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护、***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印高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