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021民初1094号
原告:海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南海大道***B区150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BN74AK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东路1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18428797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海南**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8日立案。原告海南**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南**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