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通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通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民初14980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旺路**。
法定代理人:章春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志鹏,该公司员工。
被告:**通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省长春市宽城区柳林路**办公用房**div>
法定代理人:李婷。
被告:***,男,197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省德惠市。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通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送达地址,但无法向二被告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吴玉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佟梦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