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通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通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宸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303执418、419、420、421、1010号
申请执行人**通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宸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省嘉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省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省中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平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吕相军,主任。
申请执行人**通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宸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省嘉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省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省中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平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本院作出的(2020)吉0303民初2587、2589、2586、2585、2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给付**通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584763元,造价咨询费17909元,合计3602672元;给付**宸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689445元,造价咨询费14263元,合计3703708元;给付**省嘉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567255元,造价咨询费18358元,合计3585613元;给付**省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637976元,造价咨询费16285元,合计3654261元;给付**省中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419821元,造价咨询费24092元,合计3443913元。上述五家公司工程款及造价咨询费合计17990167元及拆借利息,案件受理费合计78120元(已给付63631元)。以上案件中被执行人同为四平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为便于执行,申请执行人共同参与分配,本院决定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吉0303民初2587、2589、2586、2585、25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案件合并执行,合并后的执行案号为(2021)吉0303执1010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殷立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