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通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通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胜景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民初1498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旺路**。
法定代表人:章春雨,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志鹏,男,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吉林通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柳林路**办公用房**div>
法定代表人:李婷,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王胜景,男,197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通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胜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申请人的申请,于2021年3月22作出(2020)津0114民初1498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吉林通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胜景名下银行存款82624元。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达成和解,申请人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吉林通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胜景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合计82624元的冻结,解除对二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玉刚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佟梦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