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师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诉人江苏师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某某、南京广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民终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师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宁海路122号130幢3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卫东,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广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桥林工业园区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江苏华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江苏华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师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广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5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56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收上诉人江苏师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9848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周晔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王路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