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师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苏师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被执行人南京广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106执298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师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宁海路122号130幢304室。
法定代表人:房金成,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
被执行人南京广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桥林工业园区3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苏师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南京广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2016)苏0106民初3450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为:”被告***、南京广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江苏师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88935元、利息19447元,合计408382元。案件受理费9848元,由原告江苏师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348元;由被告***、南京广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500元(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查封等执行措施,具体是:
1、二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证券登记信息。
2、被执行人南京广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已经吊销。***名下南京学玲足疗休闲中心、南京市栖霞区***花卉园艺中心查无下落,南京市鼓楼区***布店已注销,南京佳途商贸有限公司已吊销。
3、被执行人***名下工行江苏省南京宁海路支行43×××79帐户、43×××21帐户已冻结,冻结期限2017年7月13日至2018年7月13日。上述帐户余额较少,申请人同意待冻结期满后再扣划。
上述财产查控及处置情况已书面告知申请人,因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向其所在社区进行了调查,并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下落及联系方式,但仍未找到被执行人。本院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依法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将南京广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