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茂名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茂名市世和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茂名市世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902执2100号

申请执行人:茂名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茂**。

法定代表人:张丙爱。

委托代理人:韩应妮,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严中存,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茂名市世和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戴学济。

被执行人:茂名市世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戴业威。

关于申请执行人茂名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茂名市世和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茂名市世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粤0902民初7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茂名市世和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519647.5元及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利息从2018年6月15日起以148963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55%计至2018年10月17日,以519647.5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8日起计至还清欠款时止)给申请执行人茂名市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165元、预估执行费7596元;被执行人茂名市世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624682.5元及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利息以624682.5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6日起计至还清欠款时止)给申请执行人茂名市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379元、预估执行费8647元;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茂名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19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茂名市世和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茂名市世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向不动产登记局发起查询。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粤09破1号裁定书裁定受理茂名市世和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以(2019)粤09破2号裁定书裁定受理茂名市世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因此茂名市世和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茂名市世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暂无法执行。

三、通过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地址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茂名市世和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茂名市世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进入重整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已进入重整程序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剩余本金114.433万元及利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902执210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茂名市世和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茂名市世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茂名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该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黄水洋

审判员  江锦秀

审判员  朱雅贤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昊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