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5财保26号
申请人:内蒙古戴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XXX。
法定代表人:王哈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宏,北京策略(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北京策略(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内蒙古自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XXX。
法定代表人:张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哲里木路天骄年华小区20号综合楼。
负责人:王蒙宁,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内蒙古戴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自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8919.22元人民币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自愿出具了XXX保单保函为本案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以批单号为XXX的保险金额508919.22元承担担保责任。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内蒙古戴润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8919.22元人民币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李晓光
人民陪审员 格日乐
人民陪审员 广 清
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