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年海民(商)初字第17357号
原告北京中青旅创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泛亚大厦**。
法定代表人焦正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伍伟龙,男,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维娜,女,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内蒙古自立电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路**丰业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张杰。
本院在受理原告北京中青旅创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青旅创格公司)诉被告内蒙古自立电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自立电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应原告中青旅创格公司得申请,作出(2015)海民(商)初字第17357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自立电脑公司的银行存款91760元的财产,现原告中青旅创格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自立电脑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中青旅创格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内蒙古自立电脑有限责任公司价值九万一千七百六十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武 祎
人民陪审员 刘长生
人民陪审员 郑东涛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艾燕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