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执监599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赛思环境工程设计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张铭,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国家大学科技城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赵戈,系该单位负责人。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沈阳赛思环境工程设计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国家大学科技城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12民初1201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辽0112执2495号。执行标的额:188900元及利息,受理费4078元。因该案涉及特殊主体案件,为了加大执行力度,提高办案效率,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12民初12013号民事判决由本院执行。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裁定书3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白云良
审判员 曹 蕾
审判员 王晓航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林盎然
书记员陈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