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赛思环境工程设计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沈阳赛思环境工程设计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沈阳国家大学科技城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1民终45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赛思环境工程设计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全运路109-5创新天地。
法定代表人:张铭,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海英,辽宁德帮仲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波,辽宁德帮仲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国家大学科技城管理委员会,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创新路155号。
负责人:赵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淇,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沈阳市浑南区城市建设局(原审写为沈阳市浑南区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赵胜志,系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淇,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赛思环境工程设计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赛思)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国家大学科技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学城管委会)、沈阳市浑南区城市建设局(以下简称浑南城建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2民初12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赛思上诉请求:改判大学城管委会、浑南城建局共同承担付款责任并承担诉讼费。理由:一审法院判决在表述沈阳赛思诉讼请求的时候错误,沈阳赛思诉请在一审审理期间已经进行了变更,即变更为大学城管委会、浑南城建局共同承担给付拖欠工程款的责任,在原审笔录中明确记载;基于会议纪要证明大学城管委会的给付义务已经转让给浑南城建局,对此,在一审审理中浑南城建局代理人不否认;关于适用法律问题,一审判决说大学城管委会虽然签订的合同及项目由浑南城建局接管,但是大学城管委会应是给付拖欠设计费的主体,与法律规定相悖。
大学城管委会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驳回沈阳赛思上诉请求。应该由大学城管委会承担责任。
浑南城建局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驳回沈阳赛思上诉请求。应该由大学城管委会承担责任。
沈阳赛思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大学城管委会或者浑南城建局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给付拖欠工程款设计费18.89万元的义务;2、诉讼费及诉讼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大学城管委会或者浑南城建局承担。在一审法庭审理中,沈阳赛思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大学城管委会与浑南城建局共同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给付拖欠工程款设计费18.89万元的义务;2、诉讼费及诉讼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大学城管委会和浑南城建局共同承担。
一审审理查明:2017年4月10日沈阳赛思、大学城管委会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沈阳赛思负责沈阳市浑南区白塔河区域内干流、支流区黑臭水体整治工程设计,设计费124万元。2017年9月沈阳赛思、大学城管委会又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追加设计费64.39万元。两个合同设计费相加为188.39元。合同签订后,沈阳赛思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大学城管委会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给付设计费的义务,尚欠沈阳赛思设计费用18.89万元,庭审中大学城管委会对该尚欠款的数额予以确认。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第31号区长办公会议纪要,由浑南城建局对大学城管委会所签合同及项目全面接管,庭审中大学城管委会及浑南城建局对于此事予以确认。由于大学城管委会未支付沈阳赛思剩余设计费用,故沈阳赛思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沈阳赛思、大学城管委会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已履行完毕,沈阳赛思按合同约定为大学城管委会的项目进行设计,并完成全部的设计任务,大学城管委会也应依据合同约定,向沈阳赛思支付设计费用,大学城管委会长期拖欠沈阳赛思的剩余的设计费用未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虽然机构改革大学城管委会签订的合同及项目由浑南城建局接管,但大学城管委会应是给付拖欠沈阳赛思剩余设计费用的给付主体,故沈阳赛思要求大学城管委会支付拖欠设计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沈阳国家大学科技城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沈阳赛思环境工程设计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设计费1889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78元,由沈阳国家大学科技城管理委员会承担。
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2017年4月10日,沈阳赛思与大学城管委会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应受该合同约束。签订合同后,沈阳赛思为该合同履行了相应的设计义务,大学城管委会应当对设计费用予以支付,拖欠设计费用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关于沈阳塞思要求大学城管委会与浑南城建局共同承担付款义务的请求,在本院审理中,大学城管委会出具说明:可以提供合法有效的公章,现有独立的账号。故对沈阳塞思要求大学城管委会与浑南城建局共同承担给付义务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沈阳赛思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78元,由沈阳赛思环境工程设计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惠丽
审判员  相 蒙
审判员  曹 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徐瑶
书记员纪力荧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