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执2495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赛思环境工程设计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2437717667,住沈阳市浑南区全运路109-5创新天地。
法定代理人:张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国家大学科技城管理委员会,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1210112573496023F,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创新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赵戈,系该单位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赛思环境工程设计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国家大学科技城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件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提级执行,并作出(2021)辽01执监599号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辽0112执24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远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