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辽0103执8901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沈阳赛思环境工程设计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沈阳彼欧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沈阳市第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赵某未按生效判决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2017)辽0103民初14219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沈阳赛思环境工程设计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沈阳彼欧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沈阳市第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