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3财保616号
申请人:***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景晓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娟、赖文华,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西安良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罗建新,职务不详。
申请人***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安良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4401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担保额544010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2021年5月26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西安良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44010元的财产。
上述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3240元,由申请人***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路安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