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良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良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3财保616号
 
申请人:***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景晓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娟、赖文华,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西安良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罗建新,职务不详。
申请人***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安良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4401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担保额544010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2021年5月26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西安良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44010元的财产。
上述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3240元,由申请人***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路安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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