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123民初2900号之二
原告:甘肃唯克隆工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榆中县连搭乡(三电西干八泵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767703211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向军,甘肃凡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泽军,甘肃凡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洋航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红湾寺镇明花路安居工程2号楼1单元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13322312271。
法定代表人:索倩,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3年8月9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张掖市甘州区。
原告甘肃唯克隆工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洋航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甘肃唯克隆工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唯克隆工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唯克隆工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12元(已按减半收取),由原告甘肃唯克隆工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