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甘0702民初789号
原告张掖市佳源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宝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掖市佳源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以“漏列诉讼主体”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掖市佳源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掖市佳源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3元,减半收取681.50元,由原告张掖市佳源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康文玥
书记员 符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