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甘0702执3996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佳源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新合作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甘0702民初93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一、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4月2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予以解除;二、被告张掖市新合作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张掖市佳源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及利息428万元,偿还借款30万元,共计458万元,于2018年9月30日前付清;三、原告对被告张掖市新合作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甘州区火车站西路货运室斜对面农资批发交易市场的彩钢棚在建工程(面积6908.88㎡),室外地坪工程(面积7655.13㎡)的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鉴定费53300元,由原告张掖市佳源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6650元,被告张掖市新合作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6650元。原告已交纳,被告承担的26650元,限于2018年9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五、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6610元,减半收取23305元,由被告张掖市新合作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缴纳,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受理费退还2330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掖市佳源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新合作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如下和解协议:本案案件款4629955元,被执行人张掖市新合作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前全部履行完毕。
现申请执行人张掖市佳源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甘0702执39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建军
审 判 员 佘文俊
审 判 员 那海燕
法官助理 刘 波
书 记 员 卢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