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明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游仙区奥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新余市明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704民初476号
原告绵阳游仙区奥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余市明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绵阳游仙区奥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明确书面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绵阳游仙区奥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蒲金梅
书记员  舒越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