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曼凯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向胜机电商贸有限公司与苏州曼凯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5民初6766号
原告:上海向胜机电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宇昭。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婧,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冬梅,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丽,北京天驰君泰(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莉,北京天驰君泰(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向胜机电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中,原告上海向胜机电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于法有据,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向胜机电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06元,减半收取1110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103元,由原告上海向胜机电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耀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刘晓惠
书 记 员 叶圣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