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82民初3397号
申请人:苏州**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鸿禧路148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MA1M92F09N。
法定代表人:张凤和,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北方天宇医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600454647E。
法定代表人:曹海。
申请人苏州**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北方天宇医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网络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北方天宇医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0万元。申请人以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网络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北方天宇医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建立
人民陪审员 马佩云
人民陪审员 杨玉亭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郝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