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1民初292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锦峰路158号22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张凤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莉,北京天驰君泰(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丽,北京天驰君泰(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科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经济开发区开发大道888号。
法定代表人:杨自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绅巍,江苏聚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华,江苏聚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科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2021)苏0981民初29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科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45280.93元或等值财产。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科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科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45280.93元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唐闻声
审 判 员 吴海燕
人民陪审员 袁 琴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金 磊
书 记 员 周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