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民初24756号
原告:北京北方天宇医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3号。
法定代表人:曹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军,四川兴睿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险,四川兴睿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锦峰路158号22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张凤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宁,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士胜,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北方天宇医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受理。
2021年12月22日,原告北京北方天宇医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需重新准备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北方天宇医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北方天宇医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40元由原告北京北方天宇医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淳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炜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