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民终1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大),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二),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春萍,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
原审被告:苏州蜀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调丰巷45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陈丽萍,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江苏科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经济开发区开发大道888号。
法定代表人:杨自昌,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苏州曼凯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锦峰路158号22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张凤和。
上诉人***(田大)、***(田某)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蜀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科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曼凯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21)苏0981民初3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二审审理期间,***(田大)、***(田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田大)、***(田某)撤回上诉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其处分自己权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田大)、***(田二)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70元,减半收取1035元,由***(田大)、***(田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潘 虹
审判员 陈炳秀
审判员 林洪全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乔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