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91民初2450号
原告:***,女,196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翠琴,江苏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庆鼎精密电子(淮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鹏鼎路**。
法定代表人:范振坤,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苏州**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锦峰路******。
法定代表人:张凤和,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庆鼎精密电子(淮安)有限公司、苏州**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玉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庆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