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坤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坤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慧升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102民初376号

原告:广西坤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灵凤小区平安东路北面规划编号**。

法定代表人:区善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娃,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华创达商务大厦**609/div>

法定代表人:李倩。

原告广西坤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广西坤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以被告已返还原告居间信息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坤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坤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龙 杰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邱华英

书 记 员  岑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