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102民初376号
原告:广西坤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灵凤小区平安东路北面规划编号**。
法定代表人:区善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娃,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华创达商务大厦**609/div>
法定代表人:李倩。
原告广西坤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广西坤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以被告已返还原告居间信息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坤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坤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龙 杰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邱华英
书 记 员 岑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