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1102执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坤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小区平安东路北面规划编号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06月05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桂区。
申请执行人广西坤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11民终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返还工程款76797.28元及利息、受理费1851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机构、证券机构、工商登记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保险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查明车牌号为桂JJ××**号丰田牌轿车属被执行人***所有,本院已对该车辆进行查封,该车辆目前去向不明,暂时无法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余额894.52元,本院已对该款进行司法扣划,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向贺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将案件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等情况记录存档。本案债务尚未能全部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此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法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袁好新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