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惜能照明有限公司

东莞市字立节能环保产品有限公司、江西惜能照明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1民终13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东莞市字立节能环保产品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胡新康,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欩庆伟,河南无色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江西惜能照明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法定代表人:颜秀兰,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敏轶,江西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字立节能环保产品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江西惜能照明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二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二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东莞市字立节能环保产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江西惜能照明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3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罗 琛
审判员 刘玉秋
审判员 张美燕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杨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