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通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万通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宁安市文物研究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黑1084民初541号
原告:北京万通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员浩,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宁安市文物研究所,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
法定代表人:***,宁安市文物研究所所长。
原告北京万通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安市文物研究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北京万通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
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万通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宁安市文物研究所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万通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955.02元,减半收取计13977.51元,由原告北京万通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