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和泰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广西和泰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三江县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226民初1216号
原告:广西和泰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晨华路9号碧桂苑5号楼5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675013790D。
法定代表人:韦银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东,该公司员工。
被告:三江县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江县古宜镇月亮街县法院旁。统一社会代码:91450226348573491T。
法定代表人:兰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广西和泰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三江县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定于2021年8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院已于2021年7月26日向原告广西和泰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邮寄送达开庭传票,但原告广西和泰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西和泰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918元,减半收取3959元,由原告广西和泰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春晓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禹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