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和泰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广西和泰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30民初1191号
原告:***,男,1958年2月2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西林县。
被告:广西和泰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
法定代表人:韦银川,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广西和泰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因被告已主动履行债务,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农启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方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