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琛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82民初5480号
原告:***,男,197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涛,定州市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英,定州市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被告:保定福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北二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6308401564G。
法定代表人:刘春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定州海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西城区中兴西路(通达小区南口底商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MA0ELD5YXK。
法定代表人:刘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戎鹏,男,197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定州市立德中学,住所地:定州市韩家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130682MJ08994308。
法定代表人:刘楠。
被告:河北琛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中兴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0581550800。
法定代表人:魏巍,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张海雷,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易萌,河北冀华(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保定福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州市海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定州市立德中学、河北琛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海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0元,减半收取计6,9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党红欣
人民陪审员  高彦杰
人民陪审员  陈红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