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慎浩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慎浩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6500号
原告***,男,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慎浩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袁铮佳,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陆丰元。
委托代理人*树立。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慎浩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周皓媚
人民陪审员杨洁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