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南区盛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唐山市丰南区盛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河北君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207民初1636号
原告:唐山市丰南区盛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经济开发区迎宾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继元,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来彬,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2200810606905。
被告:河北君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大学道与华岩路交叉口师范学院公寓楼C、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爱芹,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洪娟,女,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南区。公民身份号码:×××。系该司会计。
原告唐山市丰南区盛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君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山市丰南区盛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翟来彬、被告河北君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洪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山市丰南区盛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的工程款2497423元,并自2019年1月31日开始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承担违约责任至到款项全部付清为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5年1月份开始到2017年12月期间为被告在丰南施工电缆顶管工程。2018年12月12日经过双方对账被告仍尚欠原告工程款2497423元未付。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被告仍然没有给付。无奈,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向贵院依法提出诉讼,望依法判如所请。诉讼过程中,唐山市丰南区盛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变更“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的工程款2497423元”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的工程款2467423元”。
被告辩称,我公司资金比较紧张,看年底资金情况再分期偿还。要求免除违约金,对本金金额没有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原告为被告在丰南电缆顶管工程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被告欠原告部分工程款未付,经本院诉前调解原、被告于2018年12月12日签订协议书如下:1、截止到2018年12月12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497423元;2、被告于2019年1月31日前给付原告工程款50万元整,2019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剩余全部工程款1997423元;3、如果被告有一期不按照协议履行自2019年1月31日开始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承担违约责任直到款项全部付清为止;4、此协议履行期间发生纠纷,任何乙方到原告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5、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即生效。协议签订后,被告仅于2019年2月21日向原告给付价款3万元,其余款项至今尚未给付。协议签订后,被告作为被执行人有5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标的21888976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提供的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经本院诉前调解达成协议后,被告未完全履行协议内容,违约,且被告有大额被执行案件未履行,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所下欠工程款并支付违约金,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君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唐山市丰南区盛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467423元及该款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79.0元,减半收取计13,389.5元,由被告河北君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军富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翟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