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南区盛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唐山市开平区潼鑫高频焊管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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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05民初850号原告:唐山市丰南区盛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南经济开发区迎宾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纪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胜利,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被告:唐山市开平区潼鑫高频焊管厂,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后于家店村。负责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南区盛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开平区潼鑫高频焊管厂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丰南区盛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丰南区盛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丰南区盛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唐山市丰南区盛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自愿担负。审判员***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