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05民初1196号
原告:唐山市丰南区盛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经济开发区迎宾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胜利,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45岁,汉族,住唐山市。
被告:***,女,195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被告:***,男,***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被告:唐山鑫潼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后于家店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唐山市丰南区盛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鑫潼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唐山市丰南区盛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丰南区盛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唐山市丰南区盛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