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滨海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4971号
原告:天津滨海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津南)创意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684716826Q。
法定代表人:武永岭。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奇,男,公司职员。
被告: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开发区**中南五街**div>
法定代表人:马率。
原告天津滨海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滨海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强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十九日
书记员  宗莹